低密度聚乙烯(LDPE、LLDPE)给水用塑料管材标准
发布时间:2007-12-27 19:28:26点击率:
技术类别:塑料行业知识
QB 1930-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密度聚乙烯树脂(LDPE)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LLDPE)及两者的混合物经挤出成型的给水用低密度聚乙烯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为0.4MPa、0.4MPa、1.0MPa,公称外径尺寸为16~110mm,输送水温在40℃以下埋地的给水用管材。
2 引用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 8806 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
GB 8804.2 热塑性塑料管材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聚乙烯管材
GB 6671.2 聚乙烯(PE)管材纵向回缩率的测定
GB 6111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
GB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 产品分类
3.1管材规格用de×e表示(见图1)。管材的公称外径、公称壁厚、公称压力见表1。其英制系列见附录A(参考件)。
3.2管材在20℃以上使用时的压力系数
图2给出了用于查找在20℃以上40℃以下使用的给水管材的大连续工作压力系数。
4 技术要求
4.1 管格颜色应为黑色,也可根据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4.2 外观
管材内外壁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纹、分解变色线及明显的沟槽、凹陷、杂质等,管材切口应基本垂直干管材轴线。
4.3管材规格尺寸
管材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管材的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 表2的规定。
4.5饮水用管材卫生性能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按GB 2918规定进行,温度为23±2℃,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2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除非另有要求)。
5.2 外观检查
用肉眼在光源下观察。
5.3尺寸测量
5.3.1外径
按GB 8806规定测量。
5.3.2 壁厚
按GB 8806规定测量。
5.4 断裂伸长率
按GB 8804.2规定测试。
5.5 纵向回缩率
按GB 6671.2中方法A或B测试。测试温度为100±2℃。
5.6 液压试验
5.6.1液压试验方法按GB 6111规定进行。
5.6.2 液压试验的温度、环向应力及试验时间按表2规定。
5.7 卫生性能的测定接GB 5009.6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6.2组批
用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直建军10t。一次交付可由一批或多批组成,交付时应注明批号,同一交付批号产品为一个交付检验批。
6.3 出厂检验
6.3.1检验项目为4.1、4.2、4.3及4.4中的断裂伸长率、纵向回缩率及短期液压试验。
6.3.2 对4.1、4.2、4.3条检验按GB 2828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查水平Ⅰ,合格质量水平AQL值为6.5,见表3。
6.3.3 在计数抽样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要品,进行4.4中断裂伸和蓄、纵向回缩率及短期液压试验的测试。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技术要求项目。
6.4.2 按本标准6.3.2规定对4.1、4.2、4.3条进行检验,按本标准6.3.3规定抽取样品对其它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6.4.3 一般情况下,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因任何原因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4.1、4.2及4.3条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单位样本不合格,批合格的判定接表3规定。其它各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指标时,可随机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管材应有性标记,标记间隔不得超过3m,应依次标明生产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及规格(de×e);在产品包装上应樯明采用的标准号、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员代号,并附有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7.2 包装
管材以盘卷包装,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而定。为防止管材扭结、盘卷的小内径不低于18×de,用对管材不造成机械损伤的材料捆扎。每个包装件重量一般不大于100kg。
7.3运输
管材在运输时,不得受剧烈的撞击、抛掉和日晒。
7.4贮存
管材应存放于温度不超过40℃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距离热源不得小于1m,存放日期自生产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附录A
管材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参考件)
管材规格尺寸及其偏差(英制系列)详见表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塑料制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红、王传瑜、胡文莉、李欣、张佳露、陈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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