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封杀”电动自行车 引起广泛民议
发布时间:2015-01-04 12:48:37点击率:
【塑胶五金网】近日,广州发布《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条例》中关于禁售、禁行、禁停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引起广泛争议。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禁售区域)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禁止通行)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车辆行驶;第三十五条(停放要求)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同时《条例》还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销售非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违反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取消停车场经营、申办资格。
《条例》公布后,有支持者认为“应该禁止,骑车人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经常违规,造成事故还不负责,不禁不行了”;“电动车早就应该全面取缔,更应严禁、严打”。反对方也有很多,广东省政协委员杨中艺批评《条例》,称其“简直是儿戏”;有网友说“电动车有利于百姓生活、有利于环保,为何要粗暴禁止,政府就是‘懒政’,建议‘限行是可以的,一刀切值得商榷’”。 目前,广东省内各市对“禁电”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珠海2005年率先“禁电”;中山今年4月份起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车;肇庆和江门2016年起禁行所有超标电动车;深圳去年禁行超标电动车,但邮政快递等行业不受限制。 广东省外,也有不少城市对于“禁电”作出规定:厦门2007年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时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大于54毫米的电动车都属于超标车,予以禁行禁售。沈阳去年颁布《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确定从当年5月20日起对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电动车不予注册登记,未经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车禁止在沈阳市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同时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电动车。武汉于去年发布《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三环线内禁止销售“超标车”。
公共自行车将实现智能调度,管理系统调试成功。关于自行车的管理条例,可能很多人会不适应,也不知道去怎么样遵守,但是一定要形成一定的规范,才能使其发展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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