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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108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分析及建议

对于108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5-01-09 16:34:16点击率:

资讯类别:法律财经

  本文旨在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存法律问题,并就改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存法律环境提出建议。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完善

  (一)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但由于政策执行力度不够、行业垄断、地方封锁等原因,“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现象阻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对于上述现象,政府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各项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执行力度,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统一市场准入制度。

  3。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法律手段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目前,某些地方政府还存在行政干预过多,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审批流程不公开、不规范,加大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申请审批难度。而有关媒体2014年6月份报道的内蒙古清水河县窑沟乡露天煤矿污染事件反映出当地政府不作为,在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履行方面严重缺失。对于上述情况,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政府审批流程公开化、规范化。

  4。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目前司法人员不依法办事、对不同的主体区别对待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法院因为上访闹事等非法律因素而影响法院的案件处理,其实质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粗暴践踏。还有一些法院偏袒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有企业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从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明显违背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机关在运行过程中保障合议庭、审判长、独任法官的职权,缩小案件审批范围,逐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于新颁布的《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认真学习,并将《意见》精神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公有制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信息中心于2013年6月提供的一份关于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的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实有企业1322.54万户,其中,存续时间5年以下的企业652.77万户,占企业总量的49.4%;多数地区企业成立后第3年死亡数量 多,死亡率达到 。以上数据反映出非公有制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1。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自身建设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大多未建立规范的企业制度,一股独大,小股东利益难以保证,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同时,不少民营企业盛行家族式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导致 人才外流。为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企业应当积极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2。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目前,不少非公有制企业过分看重公共关系的建立和维护,而忽略了企业自身的战略发展。对此,我们建议非公有制企业应当确立战略目标和战略发展计划,防止过分依赖公共关系;树立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积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可以专门设立法律部门;重视企业信誉,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

  3。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有相当一部分社会责任意识差,偷逃税、破坏环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2014年9月份媒体报道的腾格里沙漠遭工业污染事件,反映出部分企业为自身经济利益,不惜以破坏自然资源为代价,无视公共利益,毫无社会责任意识。

  综上所述,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各次会议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很大进步;在立法、司法方面,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新法规、政策文件及修正案以促进并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虽然现存的经济体制及法律环境还存在各种问题,但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工作的不断发展完善、依法治国理念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黄鹰为北京道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邱锡梅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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