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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明丽:立异城镇化 资金保障机制

仵明丽:立异城镇化 资金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15-01-16 10:18:08点击率:

资讯类别:法律财经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新型城镇化是加快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们应顺应发展规律,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014年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了全面部署。2013年末,我国约有13亿人,城镇常住人口73111万人。城镇化率为53.73%,比上年提高1.16个百分点。通过定性分析和运用时间序列预测法,今后我国城镇化还将保持较快发展的趋势,城镇化率仍将以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推进,在202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研究表明,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拉动保险资金债权计划等新兴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对于一般性平台公司,则应进一步充实平台资产,壮大经营能力。

  二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还可考虑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补贴办法。

  三要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和评级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应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规范透明、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应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应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项目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责任编辑:DF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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